第十二条

有效

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规划和提供植树场地。

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所需苗木,由植树单位或者个人解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