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本省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