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挖取。 风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须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会指定挖取地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