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