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需要,确需对风景区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破坏景观的工程设施。建筑物应当定期进行维修,凡污染环境或者破坏景观的,应当限期拆除。 禁止在保护带内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