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一条有效风景区内的寺庙和古民居、园林、石刻、奇峰、异石、名树、名泉、名瀑等,应当建立档案,设置标牌,严格保护。 前款所列景物周围,除建设必要保护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