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予以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