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第四十二条有效为避免或者减轻水域的污染损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清除污染、打捞或者拖航等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