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三章 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必须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海事、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