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条例/第二章 安全管理与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域进行监视,对船舶、码头、水上过驳作业区以及其他有关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