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到港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作业前向主管部门报告;含油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舱底污水等,应当按要求排入码头、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