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