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矿权人出售矿产品时,应当出示采矿许可证。未出示采矿许可证的,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必须交售给指定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