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已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以及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