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燃煤火电站、热电站及炼钢、炼铁、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