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