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七十条有效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街道名单,接受公众监督。禁烧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