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陶瓷、浮法玻璃、再生铅等企业使用的燃煤(焦)窑炉,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当配备脱硫装置。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当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当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排放粉尘的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除尘设施应当实施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