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全部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委托项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