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