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连续一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