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