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区施工或者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拆迁等施工工地应当采取封闭、围挡、喷淋等防尘措施,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在城市道路运输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