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第十五条已废止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