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科学合理利用中小学地下空间。优先满足学校办学需要,在确保安全和不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开发利用,建设公共停车场,或者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用于停车。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和性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