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服务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报环保部门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选址不符合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确认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