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