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