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