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应当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一)市和区财政预算资金;(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部分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补贴和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