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