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