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