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审批机关不得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