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