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遵循便民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