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