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汤山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向废井、废坑、裂隙补给区等区域排放、倾倒有害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前款区域排放、倾倒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