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井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毁和更换取水计量设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