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