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排水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简称排水许可)后,其自建排水设施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管道接驳的连接管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由建设单位建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