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