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