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火灾的其他灾后处置工作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