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