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林区,进行防火宣传,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