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的风土人情等。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