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新建防洪堤投入使用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地的防洪要求和防汛情况,对是否废弃原有的防洪堤作出确认。未确认废弃的防洪堤,继续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确认废弃的防洪堤,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