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