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